郵件代管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為維護您權益,請仔細閱讀以下注意事項後,再確認申請本公司的各項服務。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申請使用郵件代管服務前,詳細閱覽以下規定。一旦您申請為郵件代管服務會員或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任何服務,即表示您同意並遵守以下所有規定。
  第一條 基於本公司提供服務之需要,本公司將以定期或不定期出刊方式,與本公司所提供服務的服務使用者聯繫,其內容包括系統公告之訊息、服務之變更及其他服務項目、活動公告等。
  第二條 郵件服務所提供之所有相關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仍屬於本公司所有, 該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僅在合約期間內依本使用條款之約定,提供給使用者使用,使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移轉、出租或出借;本公司並保留變更相關網域、網域名稱或相關網路位址之權利。
  第三條 基於本服務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您同意於註冊時提供詳實的個人資料,並隨時更新過時或已變更之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填寫不實,或有任何之混洧或誤導,都將會造成我們作業上的不便,為了您的權益,請務必遵守我們的規定,否則我們得隨時終止您的使用資格及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四條 用戶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造成本公司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用戶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服務主機上所列服務項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戶違反約定造成本公司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一個月。未滿一個月者,其各項月租費以一個月計收。若以優惠方案提供服務者,其中途退租則不予退費。
  第六條 對於使用者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除下列情況外,本公司同意在未獲得使用者同意以前,不對外揭露使用者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1)基於法律之規定;
(2)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4)為保障本公司之財產及權益;
(5)您同意本公司於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允許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於必要範圍內,得使用您的個人資訊,以提供您其他服務;
(6)您同意本公司得就您的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任何會員的個人身份,您同意並允許本公司為任何合法的使用。
  第七條 使用者經由本服務所接收之所有電子郵件及其相關資料,均為使用者與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間之個人通訊,如該電子郵件之傳輸或其內容涉及不法或侵權時,使用者同意,對於該等不法或侵權,應由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自行負責,使用者並應自行向各該電子郵件寄件人主張其權利。本公司亦不對任何電子郵件傳送的遲延、儲存的故障以及任何信件的刪除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保留更改各項服務內容之權利,且無須事先徵得使用者同意。更改服務所可能產生之困擾、不便或損害,本公司對任何使用者或第三人均不負任何責任。但本公司對服務內容之更改,若影響使用者已付費購買之服務內容,使用者得要求本公司照原購買價格依比例退還價款,使用者必須自行負擔退還款之其它手續費用。
  第九條 郵件防毒服務僅針對進入服務信箱的信件進行掃毒動作,若發現信件有病毒,將自動幫用戶刪除病毒(有些病毒是藏在附件檔案中,若因有病毒感染的危機,本服務將自動刪 除帶有病毒的附加檔案,若您同意使用本服務,用戶不得因附件檔案被刪除而要求賠償)。  
  第十條 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有權停止或中斷本公司之各項服務:
(1)對本公司之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2)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由於本公司配合之通信服務或線路廠商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
(4)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公司無法提供服務時;
(5)使用者逾期未繳費超過一星期以上者。
  第十一條 本公司對於您使用各項服務、或無法使用各項服務所致生的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特別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對於會員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會員同意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或提供其他服務。
  第十三條 會員應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可能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或因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會員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十四條 您了解本公司上刊登有商業廣告及各種商品的促銷資訊。該等內容均係由廣告商或商品服務提供人所為,本公司僅係提供刊登內容的媒介。您透過本公司服務上所提供之商品、服務資訊,所購買的任何商品、服務,其間交易關係均存在於您與商品、服務提供人間,與本公司無關。
  第十五條 本規範以中華民國法律(不含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其他類似法規)為準據法;本規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就本規範涉及的一切爭訟,您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